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苏**与平凉市崆**限责任公司、平凉市崆峒区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7月14日向第三人甘肃平凉**责任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权通知。第三人甘肃平凉**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6200000元没有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平凉市崆峒区水务局在第三人甘肃平凉**责任公司到期债权6200000元中的4196886.84元予以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