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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与陈**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蒙**因其与被上诉人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华亭县人民法院(2014)华*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月13日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华亭县人民法院(2014)华*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华亭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2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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