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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礼县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富诉被告礼县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了(2014)礼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白*富提起上诉,陇**中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陇民一终字第82号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发回本院重审。本院遂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了本案。

本院重审过程中,原告白**以经法院调解后礼**理局已同意给付其建设工程欠款58468.51元为由,于2015年7月23日提出对被告礼县财政局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撤回对被告礼县财政局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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