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与被告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月7日本院受理后,原告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崇**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153元,减半收取42076.5元,由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