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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马**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喜广龙、马**与被申请人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华**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2014)华*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15日,喜广龙、马**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喜**、马**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喜**、马**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喜广龙、马**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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