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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与被告赵*小额贷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赵*小额贷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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