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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冯**因与被申请人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2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冯**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判决在适用法律与认定事实上均存在严重错误。(一)一、二审法院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属无效为依据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系适用法律错误。(二)一审法院以合同无效,无法按照合同条款确定实际工程价款为由,要求申请人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评估违反法律规定。(三)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在认定证据确定本案事实时不辨真伪,断章取义,把本该由被申请人举证的责任强加在申请人身上,违反法律规定。二审法院确认“申请人在二审诉讼中认可确认单只是对房屋主体部分的确认”错误,申请人从未认可过确认单只是对房屋主体部分的确认,而是对整个工程完工后的工程进行确认。

申请人请求:(一)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83713.7元、违约金54557元,合计238270.7元。(二)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评估费均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李*提交答辩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建议驳回其再审请求,维持生效判决。

在本案审查中,再审申请人冯**申请调取二审庭审录像,以证实其在二审诉讼中对确认单中包括内容的表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发包方李**建房屋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包方冯*强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所签建房合同无效正确。因二审为询问形式,并非开庭,故无庭审录像。根据二审询问笔录记载,申请人冯*强之代理人当庭明确表示“确认单上只涉及主体”,据此,二审判决确认“双方在二审中均认可确认单只是对房屋主体部分的确认”是正确的。因双方对房屋主体以外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经双方一致认可,一审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对争议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并无不妥。据此,再审申请人冯*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冯*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冯**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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