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为与上诉人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3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31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由上诉人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4元,上诉人邓**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45元,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