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勒**装饰店与被告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勒**装饰店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阿勒泰市艺欣装饰店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阿**艺欣装饰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阿勒泰市艺欣装饰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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