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4)门民初字第3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8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工程造价鉴定费八千元,由李**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百三十三元,由王**负担三百六十二元(已交纳),由李**负担七十一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王**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