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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4)门民初字第3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8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工程造价鉴定费八千元,由李**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百三十三元,由王**负担三百六十二元(已交纳),由李**负担七十一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王**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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