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拜城县粤派装饰设计店、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拜城县人民法院(2015)拜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被上诉人拜城县粤派装饰设计店委托代理人朱*、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拜城县人民法院(2015)拜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拜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1044元,待重审时确定负担比例;二审案件受理费2088元,退还上诉人李**。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