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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与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平诉被告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平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柳**申请撤诉,是因为被告马*在接到本院送达的民事诉状和开庭传票后,与原告达成和解,本案已经案结事了。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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