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张*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书,是其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87.5元,退给原告8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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