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申请执行史传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申请执行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职权在银行、房产局、土地局、车管所调查了被执行人史**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史**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史**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伊*初字第37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