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刘**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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