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阿**与崔**、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阿日叶申请执行崔**、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和民初字第58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周*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申请人证实崔**、周*有能力偿还债务616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和**民法院作出的(2015)和民初字第587号民事调解书,进行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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