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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诉岳生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才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被告岳**及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诉称,2015年5月9日被告给我装修房屋,已支付5000元装修费,被告拿钱后一拖再拖,迟迟未履行协议,多次找被告无果,因原告年龄大,行动不便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装修费5000元,违约金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送达费。

被告辩称

被告岳*伟辩称,我们口头约定了10000元的包工包料活,被告方已经为原告干了7000元的活,70%的活儿都干完了,就剩刷涂料的活没有干,因为盖的围墙被城建局强拆了,刷涂料也就2875元,从总价款里扣除刷涂料的钱,应该干了7125元的活,但原告仅支付了5000元,所以我们没有违约,因此我不应当退还5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口头约定,由被告给原告盖围墙,然后抹灰再刷涂料,另外,出租房以前没有抹灰的要抹灰再刷涂料,这些活儿包工包料总价10000元。原告于2015年5月9日向被告支付了5000元工钱,被告也履行了盖墙、抹灰的活,还剩刷涂料的活没有干就被博湖县建设局强拆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约定的口头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在庭审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属有效合同。原告以被告未履行合同为由要求其返还已支付的5000元,但在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履行的盖墙抹灰的义务,并认可被城建局强拆的事实,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5000工程款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且原告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的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1000元违约金,因被城建局强拆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剩余的合同义务,因此不能认定为被告违约,故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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