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诉被告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夏**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夏**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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