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9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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