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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为与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陈*为与被申请人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吐中民一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2014年3月1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一份楼房装修全包合同,总金额55000元,开工时间是2014年3月17日,交工时间为2014年6月10日。期间被申请人要求增加2个床价值3600元,增加开关和插座价值400元,合同总价变更为59000元。在装修过程中,申请人应被申请人的要求增加梳妆台1个,阳台大理石台面,卫生间包管,卫生间隔断,床头柜4个。更换了卫生间吊顶,主卧、中卧大衣柜推拉门的材料,申请人为此花费6953元。到2014年6月10日申请人交工时,被申请人共付装修款57000元。按照合同第13条约定,申请人在一、二审中均请法院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装修款2000元,增加项目的装修费695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6300元。(一)关于增加项目费用6953元。在装修过程中增加装修项目、更换材质的行为,是对原装修合同的补充,属事实合同,实践合同,一方实际履行,另一方也实际接收,被申请人理应支付相应对价;(二)关于装修质量问题。贴地砖和墙砖确实出现砖缝不直,墙面不平等质量问题。当时,申请人要求工人返工,但被申请人要求不予返工。2014年7月3日,被申请人室内出现跑水和漏水现象,是被申请人将风机打开后锁门就走了,没有及时检查是否有跑水点,到了几天以后,楼下漏水了才知道室内跑水了。(三)关于迟*履行违约金。双方约定的迟*履行违约金,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迟*履行违约金有明确规定。对此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被申请人张*给付拖欠的装修款2000元,增加项目的装修费695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3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陈*的申请再审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理由如下:(一)关于增加项目费用6953元。在装修过程中增加装修项目、更换材质的行为,是对原装修合同的补充,属事实性实践合同,一方实际履行,另一方也实际接收,但这些项目都属于房屋装修全包范围之内的项目。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另行支付相应对价,却没有提供双方对此另行约定的协议或合同,被申请人对此又不予认可,申请人应予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关于装修质量问题。既然申请人也承认房屋存在装修质量问题,那么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处理完返修项目再付2000元的行为就不属于恶意拖欠装修费;(三)关于迟延履行违约金。双方对迟延履行违约金虽然有约定,但迟延履行的2000元的行为是因为双方产生房屋装修质量争议未及时解决而引起,并非恶意拖欠造成,不属于双方所签合同第13条约定的情形,故原一、二审对迟延履行违约金不予支持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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