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吉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昌吉**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昌吉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昌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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