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崔**与被执行人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哈**民法院作出的(2014)哈市民二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狄**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崔**装修款12000元,诉讼费用23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崔**要求被执行人狄**给付案款12000元,诉讼费19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223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于2015年5月4日接受委托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狄**履行案件款5500元,对下余款项6730元表示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崔**亦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市民二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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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