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河子**发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石河子**发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石*初字第0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石河子**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81817元,经执行中四查世纪龙林**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1)石*初字第0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执行费14218元送达费90元未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