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乌鲁木齐**媒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乌鲁木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司)与被告郭**、第三人胡又铭、第三人田**、第三人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嘉**司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嘉**司提出撤回其诉讼请求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7300元(乌鲁木齐**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8650元,由乌鲁木齐**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8650元由本院退还乌鲁木齐**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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