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昌吉**责任公司诉被告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昌吉**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昌吉**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昌吉**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97元,由原告新疆**限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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