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蔡*依据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呼民初字第16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1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51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经过本院全国人口信息库查询,无此人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暂无信息,因此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呼民初字第1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