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木垒**机管理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周*申请执行木垒县雀仁乡农机管理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经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木机编发(2011)32号】文件,将雀仁乡农机管理站的人、财、物调整由自治县农机推广站统一管理,经查,被执行人木垒县雀仁乡农机管理站无财产可供执行,除业务经费外,无其他经济来源,自治县农机推广站系木**农牧机械局内设科室,故木**农牧机械局是被执行人雀仁乡农机管理站主管上级单位,应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追加第三人木**农牧机械局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木**农牧机械局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周*支付欠款47248.55元,利息28585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338元及申请执行费1058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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