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肖*、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李**与邢*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雷**与雷金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雷金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佟**与雷金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雷文岭与雷金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柴运河与胡**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