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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凤伶、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0年5月24日,我与被告签订了《房屋建筑承包合同》,双方约定我为被告包工包料建房,包括房屋主体及附属物,工程造价11.4万元。2010年,我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且完成了合同约定施工内容的绝大部分。因施工期间,被告与邻居发生了矛盾纠纷,造成前边院落及门楼、楼梯和锅炉房,直到2013年9月完工。对于该合同内工程款,被告已给付10.4万元,尚欠1万元未付清。

2010年,除合同内的施工内容外,我还为被告做了外墙、内墙、檐子、地面镶砖抹灰装修项目,工料造价1.106万元,被告未给付。2013年9月,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前边院落及门楼、楼梯、锅炉房的施工外,我还为被告做了门楼、楼梯、锅炉房、影壁墙装修,工料造价0.2万元,被告亦未给付。综上,被告共计欠我工程款2.306万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总以种种借口拒绝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我建房工程款2.306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一、我与原告于2010年5月24日签订《房屋建筑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包工包料为我建设村街号民用住宅一处,工程总价款11.4万元,分四期付款,第一期3万元,第二期3万元,第三期4.4万元,第四期1万元(前三期已支付),工期一个半月,2010年7月10日前完工,原告施工包括房屋主体、附属物、门楼、院墙、台阶、墙体、梁、柱、楼梯、楼面、装模、拆模、扎钢筋、现浇混凝土,室内外粉刷,墙内线管线盒,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化粪池,顶层层面加浆磨光等,并做防水。二、原告未按工期施工完毕。双方约定2010年7月10日前完工,但原告至今未完工,未为我盖院墙,严重影响我的人身财产安全。为此,我额外安装监控设施花费0.4万元,该笔费用应当由原告负担。原告要求我支付1万元工程款无法律依据,因为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施工,我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原告未在约定时间内施工完毕,我有权拒绝支付剩余1万元工程款。同时,原告要求支付1万元尾款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该事情发生在2010年,距今已过5年,5年内原告从未向我提起此事,故其诉讼请求已经过诉讼时效。另外,原告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房屋多处渗水、卫生间积水,我采取补救措施的花费远远超过了1万元。三、原告所述的外墙、内墙、檐子、地面镶砖抹灰装修项目,系我另行委托其他施工人员施工,与原告无关,其主张工料款1.106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原告所述的前边院落及门楼、楼梯、锅炉房、影壁墙装修系包含在双方合同约定的建设项目内的,原告要求我另行支付0.2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五、原告属包工包料,但其在施工期间及之后,经常用我家的车拉货或干其他私事,我还自己买了一些施工用材料,原告使用我方的水电,还跟我借了200元。原告施工改变了图纸,导致主体面积缩小,且其在绑钢筋时还损坏了我家的灯管和马桶。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4日,原告(乙方、承包方)与被告(甲方、发包方)签订《房屋建筑承包合同》,双方约定:“一、承包方式:乙方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建设甲方在平谷区村街号的民宅一处,包括房屋主体及附属物、门楼、院墙、台阶等;二、承建项目:乙方按照设计图纸和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甲方房屋主体工程的建筑,包括但不限于墙体、梁、柱、楼梯、楼面、装模、拆模、扎钢筋、现浇混凝土及地面、门前台阶砼垫层;室内外粉刷;墙内线管线盒;下水管道;落水管;化粪池;顶层层面加浆磨光等,并做好防水渗处理;三、承包价格:甲方共支付乙方承包费用11.4万元,甲方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四、付款方式:甲方分四期付款,第一期3万元,第二期3万元,第三期4.4万元,第四期1万元;五、工期要求:工期一个半月,2010年7月10日前完工;六、质量要求: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房屋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施工,不合格由乙方负责返工,返工费由乙方负责。……八、双方责任:甲方负责水电供给,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提供原材料,保证原材料及工程质量。乙方按设计图纸和甲方要求施工。甲方如果未按照支付方式支付承包价款,乙方可以随时中止施工。乙方如果未按照本合同施工,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价款。乙方违约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九、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后,原告便开始进行施工。施工中,被告分别于2010年6月9日、2010年6月22日、2010年7月5日向原告支付建房款3万元、3万元和4.4万元。后,因被告与前院邻居王**存在滴水问题纠纷,原告的施工停滞。被告就其与王**的宅基地界线申请行政确权。被告在申请中陈述,2010年6月初,我拆除旧房,建设新房,多次受到被申请人阻拦。8月22日,被申请人以我东院墙门楼和西院墙侵占其滴水为名,阻止我施工,目前施工处于停滞状态。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9日作出京*(2013)决字第002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确认以王*正房后檐墙磉*外沿向北0.40米做平行线,该线为争议双方宅基地使用权界线。被告陈述,其拿到处理结果后过了几天,便找原告进行施工,到9月份完工;东西院墙经前院家的老头允许系顶着前院家垒的,但后来前院家的老太太和儿子不同意,又把东西院墙的一部分给拆毁了,所以现在还没有院墙;其家于2011年5月进行装修并于6月28日入住。现原告以被告尚欠其建房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建房款,但被告持答辩意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中,原告提交其自行书写的增加施工项目及工程造价明细单用以证明其增加的施工项目和被告应支付的工程款,被告不予认可。证人李**陈述,其系原告工程队的瓦工;其从地基以上施工到抹灰、镶砖一直在被告家干活;其不清楚施工中增加或减少工程项目的情况。被告提交建房图纸证明原告未按双方约定的图纸施工,导致东南角的房间东西长度少1米多,而西南角的房间东西长度多0.5米。被告陈述,其在原告施工时就发现尺寸有偏差并要求原告修改,但原告说现在流行小卧室便未进行修改。原告陈述,在施工中为了使墙体在一条轴线上,且客厅也大,故其经过被告口头同意变更的施工方式。被告提交了房屋照片,证明其房屋存在屋顶漏水、墙皮脱落、墙体裂缝等质量问题。原告认为被告所述的质量问题并非其施工造成,且对于其施工后的质量问题,其已经采取了修复措施。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房屋建筑承包合同、施工图纸、建房款收条、京*(2013)决字第002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建筑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依约为被告建筑了房屋,被告应向其支付建房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建房款一万元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原告虽诉称施工中存在合同外的增加施工项目,但其未提供双方合意的充分有效证据,且被告予以否认,故对于原告要求支付增加施工项目的工程款,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现尚未为被告垒建院墙,但实际情况系因被告与邻居存在宅基地界线争议,原告垒建的院墙被其邻居损毁,故被告以此为由拒付建房款的意见不能成立。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但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建房款的给付时间,且施工系因被告的邻里纠纷而于2013年9月完工,故被告的该答辩意见亦不能成立。被告辩称,原告建筑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质量问题与原告的施工存在因果关系,且被告已进行装修并入住多年,故对于被告以此为由拒付建房款的答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原告的施工不符合图纸的尺寸规定,但被告方在原告施工中进行监督,并曾提出异议,后放弃异议并由原告继续施工,应视为其对变更图纸尺寸的同意。被告辩称,其在原告施工中自行提供或购买了部分施工所需材料,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且其在庭审中陈述因系自家盖房,其当时系基于相互帮助的想法而自愿提供的,故对于被告以此为由拒付建房款的答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对于被告辩称,原告使用其车辆、向其借款200元、损坏物品等问题,与本案无关,亦不能成为其拒付建房款的正当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建房尾款一万元。

二、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八元,由原告张**负担一百六十三元(已交纳),由被告王**负担二十五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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