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刘天际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与被执行人刘天际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怀民初字第060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天际应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天际名下车牌号为京车辆,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天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及银行账户存款。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天际应当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刘天际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综上,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冯**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刘天际备具备可供执行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刘天际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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