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刘**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原告赵**与被告刘*金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怀民初字第01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金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怀民初字第019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赵**发现被执行人刘**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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