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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5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王**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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