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史**因与被上诉人刘**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03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035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李**与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褚**与黄传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等与于满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于**与周**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王稳士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武德岭与北京大**有限公司九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