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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李玖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2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法院以本案没有第三方鉴定为由判定房屋没有质量问题是错误的。我与李**签订的协议书对建房施工方法、建筑质量等问题约定不明,导致双方发生纠纷,不能认定该协议书有效。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李**没有给我建完房屋,就拿着钱走了,现在塑钢门就少了三个。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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