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与被申请人于福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4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赵**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一、二审法院判决赵**支付全额工程余款,没有依据。双方未对建房余款进行结算,于福*在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赵**不应支付建房余款。房屋质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正常使用,请求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于**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赵**的再审请求。赵**主张的未完工工程,并不在双方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赵**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是在一审中,赵**并未向法院提出工程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去现场查验后,对质量方面存在的一些小问题,在判决中已经对工程款进行了相应扣减。赵**认为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存在安全隐患,在一、二审诉讼中并未提出,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和结算单,赵**也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属于合法有效,赵**应遵守合同约定将工程款支付给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赵**主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赵**在与于福顺签订结算单后,主张其不应支付工程余款,双方未对工程余款进行结算,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做的判决并无不当。赵**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赵**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