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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福山与狄松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齐**因与被上诉人狄松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4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齐**于2015年7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齐福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齐福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狄松山负担20元(已交纳),由齐福山负担15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齐福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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