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刘**、张**、宗**、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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