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奚新春诉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奚新春诉被告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奚新春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奚新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奚新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2元,由原告奚新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