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张**申请王**、占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科尔**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5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4月9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给服义务,执行人员强制扣留了被执行人员一卡通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5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