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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诉小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绍*诉被告小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包天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小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绍*诉称,2014年11月10日我给被告危房改造,欠款10.000.00元,还款日期是2014年11月30日,如果到期不给来一次要加500.00元。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欠款,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500.00元,合计:10.5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小红未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原告绍*给被告小红危房改造,欠款10.000.00元,还款日期是2014年11月30日。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时还欠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被告出具的欠据一枚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成立,被告应按约定给付房款,被告拒不给付房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小*给付原告绍*欠款10.000.00元。

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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