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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与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兰**诉被告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被告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兰**诉称,几年前,原告兰**在字山后六组为被告林*承建房屋,被告林*尚欠原告施工费2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至今未给付该笔欠款。故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施工费人民币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林*辩称,原告所说属实,2011年4月份原告确实在河南店村字山后六组为被告承建房屋,施工完毕后,经协商扣留2000元施工费作为房屋质量保证金,想经过一个雨季检验一下房屋质量,待房屋质量合格后,再付给原告这2000元。不久后下雨就有漏雨现象,房顶瓦有明显的塌陷,被告找到原告要求其维修。当时原告兰宏伟答应第二年(2012年)春季维修,但原告并未给被告进行维修。直到2014年7月,房屋漏雨、屋顶塌陷严重,被告重新雇佣他人对房屋进行维修,花费维修费3000余元。现在事情过去近4年,原告见房屋修好后,又来索要2000元保证金,被告不予认可。被告要求原告先承担其维修房屋的费用,被告再给付原告质量保证金2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左右,原告兰**与被告林*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兰**为被告林*在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河南店村字山后六组承建房屋,主房六间,小房两间,工程总价款为22000元。施工完毕后,被告林*给付原告兰**施工费20000元,尚欠原告施工费2000元,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均认可承建房屋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形成了事实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关系,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经履行了承建房屋的义务,被告理应按约定履行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尾欠施工费2000元,被告认可尾欠施工费2000元,但其认为此款当时约定为质量保证金,因原告承建的房屋出现房顶塌陷及漏雨现象,被告要求原告进行维修,而原告并未实际维修,故被告不给付尾欠的施工费2000元。针对被告的辩解主张,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综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施工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林*给付原告兰**施工费人民币2000元,前列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被告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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