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备诉被告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备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8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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