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张**与被告孙**、张**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裴**、张**于2015年6月18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裴**、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裴**、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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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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