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裴**、张**与被告孙**、张**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张**与被告孙**、张**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裴**、张**于2015年6月18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裴**、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裴**、张**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