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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诉赵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赵**,被告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梁某某因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9年7月,我经熟人介绍给被告修建房屋(小二楼),当时口头约定包工包料,每平米按450元计算。同年10月份完工,经双方核实,被告欠我工料款25000元。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欠款及利息5000元,共计3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欠原告工料款25000元是事实,但原告没有完工,且工程质量不好,不同意支付原告工料款。另外,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6月份达成口头协议,即由原告梁某某给被告赵某某修建房屋(小二楼),包工包料,每平米按450元结算。协议达成后,原告于同年7月份开始动工,10月上旬工程结束。经双方决算,原告给被告修建房屋建筑面积约250平米,除已结算部分工料款外,被告实际还欠原告工料款25000元,并于2009年12月10日,由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经催要未果,便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付上述欠款及相应利息5000元,共计30000元。诉讼中,被告承认建房及欠款之事实,但认为原告施工质量有问题,不同意支付所欠工料款及相应利息。另外,被告认为原告起诉已超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诉求。被告就其抗辩理由,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综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欠条等证据在案佐证,已当庭质证,可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建房施工口头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应予确认。原告依约给被告建成房屋,被告应按约履行支付工料款义务。现该房屋已交付被告使用,且双方对修建房屋的工料价进行了核对,被告给原告出具有工料款欠条一份,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5000元的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5000元一节,因双方在出具欠条时并未明确约定,故此诉求不予支持。被告抗辩称工程质量不合格及原告起诉已超诉讼时效之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故不予采信。本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1、被告赵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梁某某工料款25000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的,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付本,上诉于晋中**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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