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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与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诉被告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秦三虎诉称,2014年7月初,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在被告居住的卓洼村为其拆除旧房,新建西楼房三间,承建方式是包工包料,总价壹拾陆万元整(160000)元,截止2014年9月9日,原告出具欠条一支:u0026amp;amp;ldquo;今欠到,秦三虎工程款贰万元整(20000),王**,2014.9.9。u0026amp;amp;rdquo;上述欠款,经原告屡次追索,被告分文未付,被告的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建房工程款贰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确实是欠原告2万元,一直没有给付是因为原告修建的房屋有质量问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0日,原、被告就修建房屋事宜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将被告在陵川县崇文镇仕图苑社区卓洼自然村的旧房拆除,修建三间西楼房,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总价款为16万元,原告对所建房屋必须保证质量,如有质量问题被告有权拒付工程款。2014年9月7日房屋修建完工,经结算后,被告于2014年9月9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支:u0026amp;amp;ldquo;今欠到,秦三虎工程款贰万元整(20000)。王**,2014.9.9。u0026amp;amp;rdquo;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剩余的2万元工程款,原告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为此,原告诉来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以原告所建房屋有质量问题,对该房屋质量提出鉴定申请。2015年7月28日,晋城市**法技术中心受理后,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8月4日在选择司法鉴定机构时,被告以鉴定费用高放弃鉴定。2015年8月20日,晋城市**法技术中心将原告提供的申请鉴定材料退回。

以上事实有:1.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一支、2.晋城市中级人**术中心受理通知书、3.晋城市中级人**术中心退回函、4.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修建房屋后,双方经对工程款结算后,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事实清楚,原告诉请被告王**支付工程款2万元,应予支持。被告王**辩称房屋有质量问题,因其无法提供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亦未对房屋是否有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对被告王**要求原告为其维修房屋后再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秦**工程款贰万元整。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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