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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盂县人民法院(2014)盂商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李**及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盂县人民法院(2014)盂商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盂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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