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盂县人民法院(2014)盂商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李**及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盂县人民法院(2014)盂商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盂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