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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周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周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多杰拉旦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仁学会、被告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任某某诉称,2013年7月,原、被告双方口头协商,由原告给被告在位于在兴青小区10号楼1单元302室房屋进行装修,约定装修费为人民币20000元。原告装修完工交付给被告,结算费用时被告承诺于2014年11月22日一次性支付装修款,并向原告出具20000元的欠条一份。2013年11月4日被告给付了装修款10000元,剩余装修款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剩余房屋装修款10000元。

庭审中,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求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

被告周某某所写的20000元欠条一份,证实被告欠原告房屋装修款20000元。被告认为自己已经支付过10000元,剩余10000元等原告房屋装修完整后再支付。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某辩称,双方协商约定房屋装修款为人民币20000元是属实,但在装修期间自己因病住进了医院,出院后发现原告未按自己的要求进行装修,而且房屋装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双方再次口头协商,原告同意在2014年春节过后将房屋重新装修完整,但原告至今未履行自己的承诺,自己按原告的要求写了20000元欠条一份,并于2014年11月3日给付原告房屋装修款10000元,剩余10000元等原告将房屋装修完整后给付。

被告对自己的辩解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原、被告双方经口头协商,原告给被告在位于兴青小区10号楼1单元302室进行简装,双方约定,装修费共计为人民币20000元,原告于2013年7月至同年8月底将房屋装修完毕。结算装修费时,因被告暂时无能力支付房屋装修款20000元,经双方协商后,被告承诺于2014年11月前一次性支付装修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20000元的欠条一份,2014年11月4日被告给付了房屋装修款10000元,剩余装修款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房屋装修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重新装修完整为由拒绝支付。另查明,被告于2013年9月初入住使用该房。

对本案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提交的20000元的欠条一份,证实被告欠原告房屋装修款20000元(已支付10000元),应当予以认定。

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情况,本案存在以下争执焦点:

1、原告任某某提出被告周某某给付剩余房屋装修款10000元的诉求是否成立?

2、被告周某某辩称房屋装修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原告重新装修完整后,再支付剩余房屋装修款10000元的辩解是否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房屋装饰装修合同,但双方的口头约定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且原告任某某按照双方的口头约定,对被告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并经被告验收、确认后已入住使用该房,故原告提出被告支付剩余装修款10000元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房屋装修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原告重新装修的辩解,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证明,故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任某某剩余房屋装修款100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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