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陈**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执行人朱**于被执行人陈**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泽*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支付原告朱**修房工资款3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负担。该判决生效后,权利人朱**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在银行有存款,于2015年7月24日依法将其银行存款3100元(含执行费50元)扣划至本院账户,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泽执字第375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陈**负担,且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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