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诉被告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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