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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诉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诉被告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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