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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诉被告郑新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与被告郑新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新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袁**诉称:2012年11月份,我承包了被告郑新生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分三次付款32000元,现尚欠9500元没有给付,经我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推脱拒付。现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9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郑**应诉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份,原告袁**承包了被告郑新生在大槐树镇西池村的房屋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分三次给付原告工程款32000元,现尚欠部分工程款没有给付。被告应诉时,经本院询问被告,被告称原告为其建设房屋是事实,但称原告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况且自己只欠原告工程款5000元并非原告所说的9500元,原告将其房屋修缮后同意给付。本院告知被告如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进行司法鉴定,但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房屋质量的鉴定申请,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对被告所述的欠5000元工程款予以认可,要求被告予以支付。因被告没有到庭,致使本案调解无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建房施工,被告承认欠原告5000元工程款未付,原告予以认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因其未申请鉴定,对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本院无法认定,被告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能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郑新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袁**工程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临汾**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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